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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外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8

关于省外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确认的通知  

   

各职工: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及《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11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省外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含高、中、初级)进行统一确认,并于824前将材料分别交至医务科(医教研系列人员)、护理部(护理系列人员)、人事科(其他系列人员),由各部门统一收齐材料于830日前汇总至人事科,拟定 96日 至 914日 公示。  

    省外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省外经过公开招聘调入的正式编制及合同人员,在我单位工作满半年后,对其在省外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须申报确认。  

一、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考试)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  

3.与本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二、确认程序  

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2.单位核实。本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核实后,将申请人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报送相关政府部门审核确认。  

三、确认材料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2);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初级的为《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下同)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3)。  

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如审查人事档案内无评审表,则由个人负责提供;单位的合同制人员由个人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四、其他事项  

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及在我院申请聘任。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位职工认真核对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的签发证机关是否为广东省机关,如为省外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须按上述申报材料及流程进行资格确认。  

如有疑问,请联系人事科。  

人事科联系电话0752-5562306  

医务科联系电话0752-5191621  

护理部联系电话0752-5191629  

   

    附件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附件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附件3:贴资格证相片页  

   

   

人事科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