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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区

惠州市城乡困难救助人员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一、以下医疗救助人员办理入院时须主动示证

1.特困供养人员

2.困境儿童

3.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建档立卡对象

6.低收入家庭成员

7.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不予救助范围

1.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自行购买药品或就医购药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或智力障碍患者除外);

4.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含经司法机关认定对方逃逸、第三方无赔偿能力或非违法应由本人承担的责任);

5.超出标准床位费的部分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