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门诊选点办事须知
(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产检选点:
参保人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参保人办理了生育备案后首次选点的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选点变更:
选定医院后首次办理变更的可在新的定点医院或所属社保机构办理,非首次变更的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
三、产检报销比例:
参保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部分。超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总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全部承担。
2019年各级医院的产检门诊报销比例如下表:
项目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职工医保 | 1500元 | |||
居民医保 | 75% | 1000元 | ||
四、注意事项:
自2019年11月1日零时起,符合政策生育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不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人登记备案后,执行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之前登记备案的仍按原标准执行。